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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05月22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971

1.第一类标准: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89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2.第二类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5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3.第三类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

4.第四类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