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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强收“开瓶费”遭处罚头

12月28日 餐饮界 阅读662


餐饮界报道:近日,河南登封以酒店因收取消费者“酒水服务费”,被有关部分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而进行处罚。

据了解,王先生当替与几个朋友到该餐馆进行消费,将自带的一瓶酒拿出来喝。但是在结账时,节点多收了“酒水服务费”100元。据介绍,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

餐饮业不允许设置最低消费虽然自2014年11月起就已经实施,但很多酒店仍设置有门槛。比如一些酒店包间,对10人以上要求消费不低于1000元等。而且,有的饭店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以开瓶费、包间费等形式出现,这些都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