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热门新闻“员工凑钱搭伙做饭被罚15万”的评论炸开了锅,瞬间跟贴超过了30万。
舆论反应为啥如此强烈?
原因有三:
☑ 一、此现象普遍存在
大部分小工地、小单位都不会天天吃外卖、下馆子,小单位很多时候会请阿姨来做饭,小工地经常会让小工或者家属来做饭。
☑ 二、此风险基本不大
因为是熟人圈子,仅次于家庭聚餐,熟人之间做饭相对来说安全度高一些,用好食材的概率也高,几人到十几人的规模也不大。
☑ 三、此处罚十分严重
虽然处罚也拿出了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是违法所得的10倍到20倍之间。但是,街边那么多无证经营的餐饮店、外卖平台那么多无证经营的商家,加上超范围经营的饭店,要罚多少?每家几百万都不止,他们的危害更大。搭伙做饭就是坑也是坑自己人,这些餐饮店可是坑外人啊。
闲话不说,干货很多
单位食堂的定义是什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食药监总局对单位食堂的定义不那么细,许可审查通则也不那么细。各省会根据总局通则制定细则,这里面要夸一夸广东省食药监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里面就做了详细的定义:
第四十四条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啥意思?
意思就是说50人以下不用办证。
这个定义好不好?
好、很好、非常好,清晰明了接地气,执法容易无异议:
1、很清晰,具体到人数,就餐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风险的大小,50人以下的定义是人都看得懂。
2、接地气,一个小工地、一个小单位,没几个人,要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的话,几乎没有几个食堂合格,刚需、风险低又做不到的规定,不是好规定。
3、法律规定不细,执法不太容易,不管不行、乱管更不行,执法处罚越有弹性,越容易腐败,越容易好事办坏事、让人不服。
回到这个事件的事发地:江苏省
查了江苏省的食品经营许可细则,没有看到单位食堂办证的详细定义,这个事件也给我们的省市政府部门提了个醒,细则就要考虑实际情况,不但细还要接地气,不能只为了查、为了罚。要做到:
要查就查的你哑口无言
要罚就罚的你心服口服
注:
餐讯网为您提供最全餐饮行业数据,请点击文章顶部打开,下载餐讯网APP,进入经营技巧——行业数据版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