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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购买食品请认准这个编号!“蓝标”正式“退役”

09月29日 食品安全观察员 阅读2592

从2018年10月1日起,去超市、商场等购买食品,一定要看清这个标志——“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这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而原先的食品“QS”标志已取消。

  从“QS”到“SC” 历经三年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为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旧图示(证号+标志)

新图示(只有编号)

  何要取消“QS”标志?

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

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

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SC”标志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这不仅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认识“SC”编号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那么这14位数字都代表什么意思呢?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志,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志,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志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知识链接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

 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

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

 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

 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