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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03月21日  阅读2589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向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汇报后,由分管副局长在局长办公会提出聘用意见,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同意聘用的决定,同时审定聘用办法,聘用人员条件等有关事项;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4、根据招聘领导小组意见,由局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写明招聘条件、报名办法等相关要求;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7、由招聘领导小组依据考试成绩,按照实聘人数多1—2名的原则,划定拟聘人员名单并报局党组办公会批准聘用;

8、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需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应确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局办公室考核后合格,劳动合同方正式生效;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1、局机关各科室需聘用的,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报分管政工、人事副局长,分管政工、人事副局长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