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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5月1日起,浙江四种食品经营店都要这样管

01月09日 中国宁波网 阅读404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日前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有规定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食品摊贩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本规定自20175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